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7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曙光路健亮视光眼镜店。
经营者:伦桂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曙光路健亮视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