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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902刑初759号
案件名称蔡某某、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902刑初75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向东,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宜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2日因身患疾病由袁州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9]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美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向东、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广宇、李玉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在明知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是内蒙古伊利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他人提供假冒伊利巧乐兹内包装袋、包装箱和配方,在河南新乡找到专门生产雪糕的被告人高某某,双方达成协议以每件35-36元的价格包工包料(不包包装)的方式,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新乡市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内大量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共支付被告人高某某货款3044600元。

之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军,以每件55元的价格将该雪糕卖给做冷饮批发的广西人李某某,由李某某通过其销售网络加价卖往江西宜春、广东中山、贵州遵义和广西贺州等全国多地。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军共销售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5万余件,销售金额为2733731元。

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童某某销售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1万余件,销售金额为70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未经“伊利巧乐兹”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定罪处刑。

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到案后举报了江苏邳州佳美公司也有生产假冒伊利公司产品的行为,应该算立功。

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蔡某某父母均患有癌症,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五个未成年的子女,家庭生活困难。

2、被告人蔡某某生产持续时间短,获利不多,销售的产品没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对消费者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抓获其他犯罪人,有立功情节。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加工生产雪糕所用的原材料均为优质合格的奶粉、白砂糖、巧克力等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4、被告人高某某身患癌症,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伊利?”、“巧乐兹?”、“巧脆棒?”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0类的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7608864号、第6423788号、第7041260号。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该公司许可,通过他人提供的假冒“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内包装袋、外包装箱和配方,找到专门生产雪糕的被告人高某某,经商议,由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提供配方、采购原料、包装、销货等,由被告人高某某代工,收取每件4元代工费。

达成协议后,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内开始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

生产一段时间后,双方再次商议,由被告人高某某以35元/件至36元/件(每件35支)的价格包工包料生产,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提供包装、销货等。

被告人高某某亦明知其生产的雪糕系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共支付被告人高某某货款3044600元。

之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军,以每件55元(每件35支)的价格将该雪糕卖给做冷饮批发的广西人李某某,由李某某通过其销售网络加价卖往江西宜春、广东中山、贵州遵义和广西贺州等地。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军共销售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5万余件,销售金额为2733731元。

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童某某销售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1万余件,销售金额为700000元。

销售金额共计3433731元。

以上款项均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提供的潘甜甜账户转账收取。

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李某某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30日宜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该案件,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567号袁某经营的新星冷饮配送部销售的伊利公司注册商标为“伊利?、巧乐兹?、巧脆棒?”的产品经鉴定为假货的事实。

2、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请求严厉惩处蔡某某犯罪团伙的函》、证明,证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江西宜春发现假冒伊利集团“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

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授权任何非伊利集团旗下分、子公司生产、代工各类冷饮产品,包括巧乐兹系列产品。

伊利“巧乐兹巧脆棒”雪糕整箱出厂价为64.75元,单支出厂价为1.85元,建议零售价3元。

3、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投诉书、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证实2018年7月6日宜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袁某经营的“袁州区新星冷饮配送部”扣押“伊利巧乐兹”雪糕910盒(每盒35支)、2018年7月17日扣押“伊利巧乐兹”雪糕1840盒(每盒35支)及相关材料。

后于2018年7月31日转运至宜春市万载县钰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从中随机提取一件,并提取两支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交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

经鉴定,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4、生产场地照片,证实生产假冒雪糕的场地河南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及周边场所新乡正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照片。

5、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河南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经营范围为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棍)生产、销售。

6、查询潘甜甜、武军、汪涛、蔡某某、高某某、许明礼、卢国庆、蔡冬战等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潘甜甜银行卡(卡号62×××70)的开户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销户日期为2018年8月4日。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日,共收到武军54笔转款2733731元;

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共收到童某某26笔转款674932元、李玲玲(童某某的老婆)转款522000元,共计1196932元;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1日分28笔转款给高某某共计3044600元。

高某某银行卡(卡号62×××78)的开户日期为2017年4月5日,销户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1日分28笔收到潘甜甜账户转款共计3044600元。

武军银行卡(卡号62×××77)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日分54次转款给潘甜甜账户共计2733731元。

7、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制作假冒“伊利巧乐兹”的配方是董志峰给我的。

我和高某某开始谈是由他代工,每件4元代工费,我负责提供配方、采购原料、包装、销货等。

谈好后,就在他的“冰之果”公司的工厂里生产,工厂的地址是在新乡市,隔壁是新乡正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从3月开始我花了6000元买来500条模子,安装调试好设备花了一个月时间,从四月中旬开始生产,我派我侄子蔡冬战和同事张峰去厂里做工,高某某厂里由荆某负责生产。

后来是35元/件至36元/件,每件35支,由高某某包工包料生产,我负责提供包装、销货等。

生产好后,由我联系买家、司机,我把高某某发给我的工厂位置定位发给司机,由司机到“冰之果”工厂的冷库去装货,运费由我出,车辆是专门的冷冻车,都是我在物流平台上联系的,然后我把司机电话告诉我朋友武军,由武军、李某某他们联系下家。

雪糕都是按55元一箱卖的,减去包装成本、运输费、人工费等,实际上每箱可以赚9-10元钱一箱。

生产到6月就停业了。

后来被发现是假货后,我从网上花了200元弄了一个假的质检报告给武军。

后来我转了10万元赔偿给李某某。

生产用的内包装是由童某某把内包装送到邳州某个加油站或路边上,我接到内包装后再送到“冰之果”公司生产用。

外纸箱是我联系商丘虞城一个叫许明礼的朋友生产提供的。

这些外纸箱的货款是我用潘甜甜的账户付的,总共转了9万元,分两次转的。

内包装是由黑、黄、白三色拼色的塑料薄膜,每个包装上有“巧乐兹、经典巧脆棒、伊利?”的图形等字样。

外包装箱是黄色的纸箱上面有绿色的字体和伊利的图案,并且有“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35支”的字样。

装车时我安排人特意在有编号的一面刷了绿色或黑色的油漆,故意造成是串货的假象。

我外甥女潘甜甜银行卡62×××70自2018年4月开户至2018年8月4日销户,期间银行流水中童某某转入674932元,他老婆李玲玲转入522000元,共计1196932元,其中70万元左右是从我这购买“伊利巧乐兹”的货款,49万元左右是购买其他品牌的冷饮产品货款,童某某一共购买了三车“伊利巧乐兹”,数量在1.2万件左右,货款70万元左右;

武军转入的2733731元均为购买“伊利巧乐兹”的货款,大概5万件左右;

还有李新聪两次转入共计256125元,这也是购买“伊利巧乐兹”的货款,李新聪是李某某的客户,这一次武军直接让李某某的客户李新聪转账过来,以上就是我销售“伊利巧乐兹”的所有货款,70万元+2733731元+256125元=3689856元,银行卡内的其他入账是经营其他冷饮的货款以及一些周转用钱。

卡支出转账28笔,共计3044600元,这些都是支付给高某某的货款,前期是35元一箱,后面的是36元一箱。

这些钱就是我让高某某生产假“伊利巧乐兹”的货款。

卡支出转给蔡冬战10笔,共计298000元,有10万元是借款,20万元左右是让他去帮我购买原材料结账的货款。

其他支出转了44笔,共计673433元,有30万元左右是还给别人的,另外30多万元是用于采购原料的货款,支出给许明礼2笔货款,共计9万元。

以上就是我的货款支出,支付给高某某3044600元,其他原料加起来就是20万元+30多万元+9万元=约59万元。

我没有向高某某出具过伊利公司的授权书、介绍信等材料。

童某某在邳州的工厂也生产了假冒的“伊利巧乐兹”雪糕,一天能生产2000多件,具体的量我不知道。

后来邳州工厂生产假“伊利巧乐兹”雪糕由生产的工人拍了视频流传出来后,就没有再生产了。

8、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我身患胸腺癌、肾病综合症和高血压三期、糖尿病。

2018年初,蔡某某找到我,说要到我厂里租冷库存雪糕,并且要保温比较好的大间冷库,我就收了他2000元左右的定金,后来他自己就从我这拿了冷库钥匙,自己安排存放了。

2018年3月,蔡某某要我帮他生产“伊利巧乐兹”雪糕,问我能不能加工,我说可以,他去我的生产车间看了下,说生产线不行,他会来负责改造,然后由他提供生产原料,我负责组织生产,每箱收取4元加工费,我也同意了。

2018年3月底,蔡某某安排了3、4个工人来我厂里参与指导生产,有负责质量管控的、有专门管理机械设备的、还有负责配料技术的。

同时他还对我的生产线设备进行了改造。

前期生产的时候,质量有很多不达标,产量有限,就按2元一箱来跟我结算,到了产量正常的时候,就按4元一箱跟我结算,后来他干脆让我自己负责购买原材料,按35元一箱的价格包工包料让我帮他生产,后来成本增加了,就按36元一箱负责生产“伊利巧乐兹巧脆棒”给他。

2018年5月20日后因为查环保,我厂就没有再生产了。

蔡某某在我厂生产了4万箱以上,通过潘甜甜的农行账户转到我的农行卡上支付了100多万元的货款。

蔡某某说他是伊利公司的人,和我签了一个代工合同,只有他个人签名,没有盖任何公司的公章。

也没有提供伊利公司的授权委托、工商营业执照、介绍信。

一开始我不知道是生产假冒的“伊利巧乐兹”雪糕,后来他们送来包装要我生产,我就知道是生产假冒的了。

我厂生产“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都是蔡某某安排货车送过来的。

外装箱是黄色的纸壳箱,上面印有绿色的“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35支”的字样,还有“伊利”字样的注册商标标识。

雪糕的包装袋都是白色黄色咖啡色拼色的包装袋,上面有“伊利”标识,还有“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的字样。

我公司在河南省新乡市,隔壁是新乡正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9、同案犯董植峰的供述,假冒“伊利巧乐兹”雪糕的配方是我仿照它的口味反复试验设计的,2018年3月仿制成功,口味基本一样,一般人都吃不出来。

蔡某某在配料间把我做成的配方拿走了,后来他自己找了个厂进行生产,对外销售。

10、同案犯童某某的供述,2018年4月至6月我是和叶宋飞、施云峰、罗强、董植峰一起在江苏徐州的邳州市佳美食品厂生产、销售假冒“伊利巧乐兹”雪糕的。

蔡某某不是和我一伙的,他是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在河南新乡的一个冷饮厂里生产的。

我只是提供过假冒的包装给他,另外还帮他卖了些假的“伊利巧乐兹”雪糕。

这个“伊利巧乐兹”雪糕的配方是我们安排董植峰去研制的,因为他是专门做配方技术的,2017年2月至4月,才仿制成功,口味基本差不多。

蔡某某生产的配方是董植峰给他的,也可能是他在工厂帮忙时偷学的。

我的内包装膜先是在广东汕头一个叫陈博的人处购买的,2018年4月起通过胡希江介绍,就到山东临沂炎城经济开发区郑老板处购买了。

外包装在2017年是叶宋飞联系的一家金华附近的纸箱厂生产的,后来厂子搬到江苏邳州后,通过蔡某某介绍,在邳州生产的时候外包装都是在河南商丘虞城县许明礼厂里购买的。

蔡某某那里使用的内包装膜我也帮他联系过山东临沂炎城的郑老板购买过两次,由蔡某某自己去提货。

2018年我帮蔡某某卖了三车左右的假冒“伊利巧乐兹”雪糕,总共有1万多件,其中有一车是卖给了贵阳的周某,有4000多件,剩下的卖给了福建刘少腾以及他的客户,一起有6-7千件左右。

是按46至48元一件拿的,有记账有转款的。

我转给蔡某某提供的潘甜甜账户共64万多元、我老婆李玲玲转了422000元,转账的钱款一部分是假冒“伊利巧乐兹”雪糕的货款,还有买其他雪糕的货款。

11、李某某(男,广西贺州人)的供述,2018年5月我经汪涛介绍,从武军处以55元一件的价格,购买了10车约4万余件假冒的伊利“巧乐兹”雪糕,前后共转给武军两百八十八万元,还支付给了汪涛介绍费。

这些雪糕我分别卖给了广东中山的李某、麦某、梁某、龚某、贵州独山的项燕飞(王某介绍)、贵阳的周某、江西吉安的冯总,抚州的左某、宜春袁州区的袁某。

贵阳的周某最后一次收货时,有很多雪糕融化了,我反馈给汪涛,汪涛再打电话给武军,武军联系了蔡某某,蔡某某要我们扣下司机的运费和车辆,司机就曝光了货物的装车地点是河南新乡正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后来我和汪涛一起到广东清远市找到武军,经协商,汪涛和武军各赔偿给我2万元,蔡某某通过潘甜甜的账户,转了10万元给我,我总共收到他们的赔偿款是14万元。

12、汪涛(男,湖南衡阳人)的供述,2018年1-2月,我在蒙牛公司上班认识的一个朋友武军打电话给我,说他认识的一个人手上有伊利巧乐兹的货,这些货都是伊利经销商手上大量的存货可以便宜抛售,问我有没有客户想要这些货,会比市面上的货便宜5%-8%,并且说好会给我一些信息费,具体多少没有谈。

我就打了几个客户的电话,只有李某某问了一下价格后说可以发货。

2018年4月,我跟武军说55元一件需要一车,武军就联系他的上线发了一车货给李某某,一车大概4000多件。

发了货之后我要李某某看下货有没有问题,李某某说他尝了一下这批货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李某某陆陆续续通过我大概购买了8车货。

我以借的名义向武军要了6000元信息费后,他也一直没要我还。

7月上旬,李某某打电话说宜春这边查出来是假货。

我一开始不相信是假货,我就找武军,武军说他也不知道是假货,他要去找他的上家问清楚。

武军一直回复我说他介绍的这批货不可能是假货,还发了一份质检报告给我,我也发给李某某看了。

后面李某某发了一份鉴定报告给我,我才相信这批货是假货。

7月中旬,我约到李某某一起去清远找到武军,提议和武军一人拿出两万元给李某某,叫武军上家蔡某某也拿出10万元让李某某去处理这些事。

听李某某说蔡某某转账赔了他10万元。

我只是负责中间联系的。

13、武军(男,江苏徐州人)的供述,我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介绍给汪涛销售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据说是假货,所以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说明情况。

2012年,我在清远市蒙牛工厂做机修工时认识了机修工蔡某某。

2018年4月蔡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认识一个大老板有一些积压的雪糕,问我有没有销售渠道,我就打电话给了汪涛。

蔡某某说他只卖“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53元一件,处理完了会给我好处,但蔡某某要求先付押金后发货。

我就跟汪涛这样说,然后说多卖的钱都归他,汪涛说他联系到的客户是55元一件,因为客户也担心怕打了钱收不到货,所以叫客户直接把钱打到我的账上。

2018年4月23日我收到了李某某打过来的10万元定金,汪涛告诉我发货地址,我就联系蔡某某发货到指定的地点,过了3天我就收到了16万多的尾款。

收到尾款后,我按照蔡某某的吩咐打了24万元到一个叫潘甜甜的农业银行账上。

一直到2018年6月底,好像是卖了10车,我总共收到了李某某290多万元,转了270万元到潘甜甜的账上。

剩下的20多万元,我给了汪涛大概8万元,剩下的我都拿来用了,因为汪涛说多卖了2元钱一件,分5毛钱一件给我,所以总共是卖了接近54000件货,给了汪涛8万元钱左右。

有一车货发到贵阳周某,汪涛跟我说融了很多货,后面周某要扣司机的运费,司机不肯,就和周某说这些货是一个小工厂里面生产的。

周某就找李某某要质量检测报告,汪涛问我要,我就找蔡某某要,后来蔡某某就发了一份检测报告给我,我就给汪涛他们了。

一开始我是相信蔡某某的,后面发现货有问题,蔡某某说要去找下老板,后来答应拿10万元给李某某去解决问题,我和汪涛也商量,1人拿2万块钱给李某某作为赔偿。

后来就联系不上蔡某某了。

14、伊利集团员工庄宁(男,伊利集团综合治理部维权专员)的陈述,2018年6月21日,我部门接到一匿名举报电话,称有人雪糕制假。

我们公司经过排查,发现江西宜春袁州区新星冷饮配送部存在疑似假冒商品“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然后我们向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配合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6日在该配送部查扣了910箱和1840箱,总共2750箱(每箱35支)假冒的“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

经抽样送检,该雪糕是假冒我公司的产品。

“伊利”、“巧乐兹”、“巧脆棒”商标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0类的商标,注册号为7608864、6423788、7041260,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5、证人袁某(男,袁州区新星冷饮配送部法人代表),袁思亚(男,袁某之子)的证言、进货单、付款凭证、销售单、袁思亚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袁某与李某某的通话录音记录,证实2018年6月18日从李某某处购进3393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每箱单价64.75元,返利8个点,实际付款203423元,剩余2750箱(自己910箱,新余廖雪平退回1040箱,分宜黄绍建退回800箱)被宜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封存了。

16、证人梁某(女,在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经营“海涛雪糕店”)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1日从李某某处购进1180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一箱单价64.75元,返利8个点,实际付款70292.6元,共卖出去1149箱,剩余的31箱被工商局查扣。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在梁某经营的“海涛雪糕店”封存“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31箱(每箱35支)及相关材料。

17、证人麦某(男,广东省中山市惠达冷链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转账凭证、销售单、聊天记录、李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照片,证实2016年以来一直与李某某有生意往来。

2018年6月底从李某某处购进1070箱(每箱35支)“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一箱单价59.80元,返利8个点,因李某某也从麦某处购买了其他产品,经抵扣,实际付款15447元(麦某老婆李洁萍账户转账),剩余的852箱被工商局查扣。

2018年7月3日李洁萍账户转账15447元给李某某的凭证。

2018年6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惠达冷链物流公司从“贺新雪糕经营部”(李某某)购进1070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每箱单价64.75元。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东省中山市惠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扣押“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852箱(每箱35支)及相关材料。

18、证人龚某(男,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经营湛恒雪糕铺)的证言、扣押材料,证实2018年6月从李某某处购进100箱(每箱35支)“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一箱单价60.21元,通过微信转账付款6021元,共卖出去42箱,剩余的58箱被工商局查扣。

2018年7月6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经营湛恒雪糕铺扣押“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58箱及相关材料,该58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19、证人李某(男,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开航食品商行”)的证言,2018年6月13日通过别人介绍从广西李某某处购进了1174箱“伊利巧乐兹”雪糕,一箱单价64.75元,返利9个点,实际应付60813元,因有一些融化了,最终付了59286元(林良驻账号,工行6212262011025946026)给李某某(工行6222082109000481600)。

20、证人向某(男,在贵州黔南州独山县经营“国安雪糕批发部”)的证言、微信聊天及汇款截图,2018年5月我从广西钦州伊利公司业务员林子浩处购进5554件“伊利巧乐兹”雪糕,一箱单价64.75元,返利7个点,300箱融化了,扣除运费9000元,应付307382元给林子浩,但我实际转款30万元给周天梁的账户(林子浩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6217996100085674107)。

2018年7月接到伊利公司通知是假货后,林子浩拖回去了1884件,并通过周天梁账户退款106767元给我(我的工行卡62×××04。

)。

21、证人冯某(江西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吉某)的证言及汇款转账凭证,2018年5月我从李某某处购买了3123件(每件35根)“伊利巧乐兹”雪糕,一件单价64.75元,返8个点,货款共计187235.417元,抵扣李某某欠我们公司的货款后,实际付款148272元。

十多天后我又从李某某处购买了4000件左右“伊利巧乐兹”雪糕,一件单价64.75元,返10个点,总计货款是322809元,用我公司的货抵扣后,实际付了11万余元。

其中一部分卖到了吉某泰和县巴冰库冷饮批发部门店,负责人是肖某。

22、证人肖某(吉某泰和县巴冰库冷饮批发部门店负责人)的证言、扣押清单,2018年5月我从江西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冯总处购进了5件(每件35支)“伊利巧乐兹”雪糕,一件70元,已卖出4件,剩下的1件于2018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23、证人左某(抚州市高新工业园“雪世界冷饮冷冻批发中心”负责人)的证言、微信聊天及汇款转账截图,2018年6月我从李某某处购买了3407件(每件35支)“伊利巧乐兹”雪糕,一件单价64.75元,返8个点,货款共计204256.59元,我实际付款204000元给他。

2018年7月李某某说这些货是假货,生产假货的人是蔡某某。

24、证人周某(男,贵州璟盛新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微信聊天及汇款转账截图,2018年6月经黄某(伊利公司经销商)介绍先后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两车“伊利巧乐兹”雪糕。

第一车4974件,返八个点,60.87元一件,货款共计302742.51元,扣除代为支付的12000元运费,实际打款290742元(由沈清平工行账号62×××68,打给黄某工行账号62×××93,黄某再付给李某某),这一车全部卖掉了。

第二车4874件,60元一件,因到货时几百箱有融化等原因,全部退给了李某某。

司机说是从河南新乡正源净化科技公司装的货,货车车牌号为豫L×××××。

25、证人赵某(豫L×××××冷链车司机)的证言,2018年6月我帮蔡总从河南新乡运了一车冰淇淋到贵州贵阳,运到后发现有些货融化了,包装写的是“伊利巧乐滋”雪糕,买方要扣运费,我就把我从河南新乡拉货的地址,告诉了贵阳的老板,后蔡总付给我12000元运费,我就走了。

我是通过蔡总的手机号181××××5786搜索他的微信号,但是现在我删除了。

我看装雪糕的盒子不对劲,一看就知道不是真的,因为以前我也拉过伊利雪糕的货,正规的伊利雪糕不是那个包装。

26、证人王某(男,伊利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高级城市经理)的证言,2018年5月上旬,李某某打电话说有一批大客户手上的“伊利巧乐兹”雪糕,可以给我10个点的利润,问我有没有渠道卖,我考虑到从正规渠道卖货一般只有6-8个点的利润,李某某这批货有10个点的利润给我,我从中可以赚2-4个点的利润,于是我就去联系卖货。

我先后联系了林海雄(伊利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的城市经理,他们分管其他的城市)、林子浩(林海雄的下属)以及一个物流商黄晨。

林海雄、林子浩联系了贵州独山的向某发了5554件,后面向某说货有融化,扣除了300件,向某按照7个点的返点,打了30万到周天梁(林子浩的朋友,银行账号62×××04)账上,还有几千块钱没付,由周天梁再把货款打给李某某,因为我们公司有规定不允许跟客户发生经济来往,所以用别人的账户收付款。

几天之后林海雄又联系了广西北海合浦一个经销商、一个林海雄的朋友,总共是4300多件。

一开始由合浦这个经销商打了10万订金给李某某,剩余的钱合浦两个人分别打给周天梁,打了十五万左右货款,再由周天梁的账户打给李某某。

5月底,我听黄某说贵阳的周某还主动问黄某要货,我就联系李某某发了一车货4974件给周某,也是7个点给周某,钱是由周某转给黄某,再由黄某打给李某某,后面黄某给了我3000元钱。

6月初,周某又联系黄某要一车货,我就联系李某某发货4874件。

装货的地址定位是河南新乡的一个叫正源净化科技公司(黄河大道263号)。

由于运输的雪糕出现了融化的情况,我和林海雄、林子浩最后算下来,还亏了2-3千块钱。

我后来知道帮李某某销售的雪糕是假货。

27、证人黄某(男,广西南宁广象冷藏物流公司老板)的证言,2018年5月底,王某问我要周某的电话,因为王某知道周某卖货能力比较强。

王某和周某联系后,发了一车(4974件)“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给周某,王某跟我谈的是给10个点的返利,但是我和周某谈的是6个点的返利。

因为周某和王某互相之间不认识,周某说要我做中间人,把钱打到我这里。

周某打了290742元给我,我按10个点的返利扣除后把钱打给了王某提供的李某某账户(大概是27万多,具体数字不记得了,以银行流水为准)。

剩下大概12000元钱,王某要我打6000块钱给他,我就用微信发了6000块钱给王某。

过了十多天,周某又跟我说要一车货,结果货到了后,周某说有很多融化了,李某某(贺州的伊利经销商)就联系周某去解决了这个事情,听说周某把货退给了李某某。

周某曾经发了一个司机给的装货地址是在河南省新乡市,问我这个货是不是“3号货”(假货),因为不是伊利工厂拉出来的。

王某跟我说肯定没有问题,我认为王某是伊利公司的内部员工,不可能会卖假货,我就跟周某说没有问题。

我之前不知道这些“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是假货。

28、证人荆某(河南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带班组长)的证言,2018年4月来了几个人让我公司代加工伊利公司的雪糕,蔡某某负责联系、蔡东战负责配料、张丰负责车间、小陈负责操作包装机,崔怀春负责配料技术。

加工伊利公司雪糕的原料、包装、纸箱等都是他们带来的,从原料、配料、生产、入库都是由他们管理、负责。

我主要是协助设备制冷和冷库温度。

29、辨认笔录,武军辨认出被告人蔡某某就是提供雪糕的人。

30、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的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未经“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43373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蔡某某提供配方、内、外包装、负责销售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开始生产时,系代为加工收取加工费,后包工包料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辩解、辩护人亦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八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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