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执51号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港闸区明信眼镜店、张屹华: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港闸区明信眼镜店及经营者张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生效文书:港闸区明信眼镜店赔偿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港闸区明信眼镜店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确定本案债权为14000元,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屹华汇款执行费110元至本院账户。
至此,(2018)苏0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