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089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J6LE8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韵佳苑安置房小区A区盛源北路871、873号。
经营者:邵晓勇。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此款已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