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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089号
案件名称2089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089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J6LE8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韵佳苑安置房小区A区盛源北路871、873号。

经营者:邵晓勇。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吉德福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此款已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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