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43号 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下阳浦村。
法定代表人:满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其,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5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暑荣。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徐显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显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显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