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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伊封与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054号
案件名称邢伊封与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伊封;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54号 原告:邢伊封,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铁钢,汕头市。

被告: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经营者:叶晓,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邢伊封与被告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伊封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平阳县聚意工艺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5日,原告邢伊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伊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伊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伊封负担。

原告邢伊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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