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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伟与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余明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10号
案件名称郭伟伟与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余明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伟伟;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余明月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10号原告:郭伟伟,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沙田社区沙田北路73号E栋。

法定代表人:余明月,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余明月,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余明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658869.4、名称:按摩眼罩组件(记忆棉3D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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