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龙。
被告: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茶亭浙商诚B区1067号。
经营者:吴思龙。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