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化东路任太兴眼镜店,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384号。
经营者:任太兴。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化东路任太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36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化东路任太兴眼镜店经营者任太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沙河分理处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共计7962.5元至我院账户。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912.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