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49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娥,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