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21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洋路******-20(7)。
法定代表人:杨雪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