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635号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75号3号厂房5楼。
经营者:杜婷婷,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乾县。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诉被告义乌市奥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777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