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11号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威盛水产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1号。
经营者:王博。
被告: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萍,山东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威盛水产经销处、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烟台市芝罘区威盛水产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威盛水产经销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威盛水产经销处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