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13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方圆,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熙瑶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川河街13号。
负责人:李兴化,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星与被告瑞安市熙瑶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卫星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