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民初55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蒙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焦中晓,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蒙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