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1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金海厨卫超市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金海厨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的晾衣架;
2.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
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品牌美誉,故意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的晾衣架,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位于济南市平阴县,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