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42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柘皋镇佳易购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玉栏街与古楼街交叉口西北侧。
经营者:鲍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柘皋镇佳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强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