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1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霞,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伟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惠泉路段。
经营者:候伟国。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伟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