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791号之二 原告:刘斌,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圆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姜山镇西楼村。
法定代表人:赵德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