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91号 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2段76号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圣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摩登主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
法定代表人:余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摩登主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5月7日,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飞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