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3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阮市恒客隆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董公自然村)630号。
经营者:沈必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阮市恒客隆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