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4483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张渚镇祖琴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北门村。
经营者:李祖琴,女,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张渚镇祖琴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张渚镇祖琴家具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