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469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化工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工业园区(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014637214。
法定代表人:纪藏珍。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19幢5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512209860。
法定代表人:贾增传。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罗兰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西外环与永安路交界处北京银座英才幼教斜对面(门头为“全盛连锁超市二店”),工商注册号:371302600566788。
经营者:全德阳。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上海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罗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