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357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雨泽副食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5RDJ0D,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81号(农副产品交易城副食品部40-41号)。
负责人:侯雪梅,业主。
关于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雨泽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雨泽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雨泽副食品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雨泽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