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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岛眼镜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岛眼镜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岛眼镜零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719号原告: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岛眼镜零售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农业大学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综合A区1-10号。

经营者:李福才。

原告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岛眼镜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眼镜(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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