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66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左营13组865号。
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明涛,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明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