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1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科华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利,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祥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思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状,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科华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祥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被告临沂祥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对涉案名称为“小型挖掘机双驱分动箱”(专利号:201220466569.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0日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祥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临沂祥凯机械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