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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德华与刘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400号
案件名称卿德华与刘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卿德华;刘敏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00号原告:卿德华,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泉,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华,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卿德华诉被告刘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灯臂(浪花-25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卿德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德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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