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00号原告:卿德华,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泉,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华,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卿德华诉被告刘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灯臂(浪花-25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卿德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德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