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55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前程洁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国际商贸城A10-02、04,经营者庞前程。
被告:福建省申雷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溪州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望。
被告:陈祖望,男。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川汇区前程洁具批发部、福建省申雷达厨卫实业有限公司、陈祖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