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67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棱县聚友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丹棱县端淑大道211-219号。
经营者:梅国富,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棱县聚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