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91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利隆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3276号(万晟星城二区)4幢1层2店。
经营者:刘伟,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利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