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711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联盟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
经营者:夏兴文。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