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永尚五金机电总汇,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世纪名城4号楼103号。
经营者:卢金林,个人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永尚五金机电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