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清,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英,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明清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明清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