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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利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4刑初344号
案件名称吴光利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光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光利,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地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新兴区三十七巷2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光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林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光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光利租用吴少娟位于汕头市潮南区*************的楼房作为包装工场,并先后雇佣同案人吴辉财、吴光洪(均另案处理)等人包装假冒“MusicFlower”品牌的眉笔和假冒“DiorAddict”品牌的唇膏。

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工场,现场抓获同案人吴辉财、吴光洪,扣押到假冒“MusicFlower”品牌的眉笔5280支(价值共人民币39,600元)、假冒“DiorAddict”品牌的唇膏120支(价值共9900元)和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220个。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吴光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吴光利在值班律师陈丹燕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光利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吴光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发案现场、赃物拍照,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均为复印件),汕头市沁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证实材料,峡山派出所户籍证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证人吴少娟的证言,同案人吴辉财、吴光洪的供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吴光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鉴于被告人吴光利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光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光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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