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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91号
案件名称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开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洋,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姝,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洋,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姝,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4370元,由深圳市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网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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