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辉周、邓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辉周、邓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夏辉周;邓海霞;夏光柏;周善英;邓海周;张晓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2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辉周,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在安徽省监狱安庆望江九成分局黄湖监区服刑。

被告:邓海霞,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夏光柏,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周善英,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邓海周,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张晓玲,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辉周、邓海霞、夏光柏、周善英、邓海周、张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