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2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辉周,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在安徽省监狱安庆望江九成分局黄湖监区服刑。
被告:邓海霞,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夏光柏,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周善英,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邓海周,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张晓玲,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辉周、邓海霞、夏光柏、周善英、邓海周、张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