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41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县华峰商贸水暖卫浴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二段中心农贸市场钢材西区。
经营者:孙成华。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华峰商贸水暖卫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就其销售假冒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热水器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后于2020年6月8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