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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穗之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8167号
案件名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穗之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穗之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167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之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穗之黍(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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