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2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炜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2129897R。
法定代表人:周玉亮,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炜程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