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590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朱志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