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58号 原告:余育波,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江花园2008幢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90093664U。
法定代表人:邢宗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育波诉被告汕头市晨曦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余育波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