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马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冬冬,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萧梁产业园陵口工业园(机场路旁)。
法定代表人:姜亚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州市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资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燕青。
上诉人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姿曼公司)、原审被告抚州市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管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扬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虽然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江西省辖区内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但本案相关产品的购买者在江西省抚州市。
即使江扬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但对于侵权损失的判断,需对江扬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等事实进行审查,由江扬公司住所地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更为有利。
且被上诉人威姿曼公司住所地亦在江苏省,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更为便捷。
威姿曼公司及东方管业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在江西省抚州市,江西省抚州市为侵权行为地,属于原审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法院是江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
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东方管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抚州(资溪)工业园区,属于原审法院的专利案件地域管辖范围。
其次,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本案中,江扬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后,东方管业公司购买并使用,属于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东方管业公司住所地亦属于侵权行为地之一。
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扬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5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张晓阳、何隽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3日 涉案权利 名为“一种径向挤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0362713.6)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
被告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抚州市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法律问题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
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东方管业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原审法院的专利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