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思,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华(广州)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黄茂剑。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华(广州)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华(广州)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