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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598号
案件名称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裙楼幢6-12-1-26、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HCL07D。

经营者:袁大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3号1幢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EPTW9W。

法定代表人:候逸洲,董事长。

上诉人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渝北区袁国丹串串香餐饮店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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