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01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顺远百货商行,经营者王慧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顺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