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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俊义与博恩(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1888移送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888号
案件名称武俊义与博恩(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1888移送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俊义;博恩(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888号原告:武俊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博恩(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香,经理。

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锋雷,经理。

原告武俊义与被告博恩(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侵害原告“苏牛板”商标权43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及时全面删除被告在互联网网站发布有关涉及“苏牛板面”品牌招商加盟信息和内容;3.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公证保全费用、以及被告一和本案相关的其它费用;

4.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侵害原告“苏牛板”商标权5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相互连带赔偿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与被告二和本案相关的其它费用。

事实与理由:“苏牛板面”是原告武俊义在安徽太和板面基础上创立的面食行业餐饮品牌。

2015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餐饮43类“苏牛板”商标。

被告一借助被告二经营的食品商务网互联网技术优势,利用苏牛板面品牌声誉和知名度,假冒苏牛板面品牌进行招商加盟,损害“苏牛板面”品牌商誉,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二作为互联网商业信息广告传播和信息产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均不在我院管辖区域。

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案移送该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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