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濮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塔区佳门口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新华路497号。
被执行人:印有志。
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塔区佳门口超市、印有志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2019)辽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元等。
为依法有效推进案件执行,达到执行的最佳效果,宜指定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辽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