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49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尚乐购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街。
经营者:李兵。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尚乐购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山区尚乐购购物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