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7号原告:吴取明,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伙伴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立新社区立新路10号立新花园11栋11F。
法定代表人:陈木户,总经理。
原告吴取明与被告深圳市好伙伴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509805.X、名称:可折叠多功能迷你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取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取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